5.1 一般规定


5.1.1 应根据施工、使用与维护过程的危险源分析结果编制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。
5.1.2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应针对危险源及其特征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。
    2 应按消除、隔离、减弱危险源的顺序选择基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。
    3 对重大危险源应论证安全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可行性。
    4 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,提出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控制原则、明确重点监控部位和监控指标要求。
    5 应包括基坑安全使用与维护全过程。
    6 设计和施工发生变更或调整时,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。
5.1.3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、危险源识别结果、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、施工工艺设备、施工经验等进行安全分析,选择相应的安全控制、监测预警、应急处理技术,制定应急预案并确定应急响应措施。
5.1.4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。

条文说明
5.1 一般规定
5.1.4 根据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组织专家论证;无规定的,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不少于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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